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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益法折现方式选取

一、若标的公司全年现金流较为平稳,可以采用“期中折现”方式;若标的公司全年现金流存在一定的波动,业绩存在季节性差异,仍沿用“期末折现”方式。

采用“期中折现”方式的具体判断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:

 1、业务不存在明显季节性,收入分布较为均匀。可结合月度、季度收入数据进行判断; 

2、不存在集中收、付款的情况。可结合月度、季度应收、应付、预收、预付等往来科目金额进行判断。 

二、采用“期中折现”的,需在评估假设中披露:“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现金流入为平均流入,现金流出为平均流出”。 

三、具体折现期计算如下:

 假定基准日为2015年12月31日,则2016年的折现期为12/12÷2=1/2年;次年(2017年)的折现期为(基准日至2017年6月30日)=1.5年;第三年(2018年)及以后的折现期在上一年的基础上加1年。 

假定基准日为2016年6月30日,则当年的折现期为6/12÷2=1/4年;次年(2017年)的折现期为(基准日至2017年6月30日)=1年;第三年(2018年)及以后的折现期在上一年的基础上加1年。 

假定基准日为2016年9月30日,则当年的折现期为3/12÷2=1/8年;次年(2017年)的折现期为(基准日至2017年6月30日)=9/12年;第三年(2018年)及以后的折现期在上一年的基础上加1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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